吴剑律师亲办案例
患者维权陷入绝境 委托律师起死回生
来源:吴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2
浏览量:637

    纠纷缘于两次手术后病情仍未好转

    邓女士夫妻在广东省惠州市某工厂打工多年。2009年邓女士怀上第二胎后便辞职在家休养,并定期到惠州市C医院进行孕期检查。

    2010年5月18日上午,邓女士感到身体不适,又到C医院进行产检,院方告知邓女士“完全性前置胎盘、疤痕子宫”及“阴道少量出血,建议住院保胎治疗”。邓女士遵照医嘱办理了入院手续,并于当天下午以剖宫产方式完成了分娩(即C医院为邓女士进行的第一次手术)。

    分娩后的当天晚上6时20分,邓女士出现子宫大出血的险情。为挽救其生命,院方经患者家属同意后为邓女士进行了子宫全切除手术(即C医院为邓女士进行的第二次手术)。

    2010年6月上旬,邓女士因腹部疼痛回到C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右下腹右上方低弱回声包块,考虑血肿”及“右侧附件囊性包块,性质待定。左则卵巢内小囊泡,考虑非赘生性囊肿”。邓女士又自费到惠州市某大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子宫切除术后,腹壁与膀光间液性包块”。双方交涉后, C医院又于6月中旬免费为邓女士进行了血肿清除术(即C医院为邓女士进行的第三次手术)。

    2010年7月上旬,邓女士再感腹痛难忍,又多次自费到省内其他大型医院检查,其诊断意见为“右侧盆腔囊性包块,宫颈囊肿”。且医生告诫邓女士,其在二个月时间内连续经历了三次大的手术,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若再次手术治疗会危及生命,其病情只能进行保守治疗。

    邓女士及家人认为,是C医院的第三次手术又告失败并给邓女士留下了后遗症。对C医院失去了信任和耐心的邓女士家人决定向C医院讨要说法。

    患者的要求与院方的答复

    邓女士要求C医院将其转到上级医院继续治疗至痊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或者由C医院一次性赔偿给邓女士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8万元后,由邓女士自行想法治疗。

    院方征求其医疗系统专业顾问律师意见后,回复其在治疗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对邓女士的病情解释为 “患者身体特质引发的新病情”或“患者恢复期内出现的正常现象”。所以态度坚决地回绝了邓女士提出的要求。同时院方明确提出,如果邓女士想要得到任何经济赔偿或补偿,必须提供权威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以此证明院方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

    面对院方的态度,对医学知识及医疗纠纷处理知识均一无所知的邓女士及家人,便到许多律师楼咨询相关法律知识和救济途径,了解到医疗纠纷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患者的维权之路将是十分漫长和艰难的,获胜的机率很小,获赔的数额也不大。律师还告知其问题的关键在于患者一方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事发后并未及时要求封存其所有的病历材料,至今三个多月了,所有材料仍掌控在院方手中。所以,即便院方在为邓女士治疗过程中存在任何失误的话,也早作好了应对准备。此时患者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异于痴人说梦。

    而邓女士及家人认为,不管怎样,还是自己先去争取吧。

    医患双方的维权较量

    邓女士先首向惠州市卫生局投诉了C医院,并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出面协调解决此事。邓女士家人连续几天的奔波后,卫生管理部门最后的答复是邓女士应按程序先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确定是否赔偿或怎样赔偿的问题。没想到其答复与C医院的答复是一样一样的。

    向卫生主管部门求助无果,邓女士及家人决定求助新闻媒体,并利用媒体曝光的方式来给医院施加压力,以此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可当邓女士家人满怀期望地与当地多家媒体和记者联系帮助时,均被以“领导不批准”、“这种事情我们不好介入”、“事件没有新闻价值”等理由婉言拒绝了。

    邓女士家人决定效仿别人的做法,即采用“死缠烂打”的方法来解决。随后便多次请来远亲近邻聚会一起后来到医院讨要说法,以至后来干脆直接委托“社会朋友”来代理和解决。但面对“医闹”,久经沙场的医疗机构自有其应对之策。每当有人来医院“讨说法”时,医院便报警称有人来医院闹事,警方及时赶来,“医闹”不敢胡来,警察也没理由抓“医闹”。这样多次交锋之后,双方都已疲惫不堪。但谁也不能退步!

    事已至此,邓女士又另出奇招,干脆带上两个小孩,带上换洗衣服、被子、电饭煲等生活用品,开始长住在C医院,并且每天都去緾着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如此之下,医院也不得不专门腾出一间住院病房给邓女士一家三口居住,并且指定专人每天应付着邓女士的各种要求。

    如此方式又持续了近一个月,邓女士的家人每天都奔走在工厂、医院和出租房之间,十分的劳累。而且医院的生活环境对邓女士本身病情的好转以及对两个小孩情绪的影响都非常不利。

    承受着身体上的伤痛,面临着维权路上的绝境,当初的希望与激情已荡然无存。邓女士及家人深切感受到命运的无奈,也体会到家人的团聚、关爱、儿子的健康成长就是自已莫大的幸福和安慰!

    放弃维权,就让自己来吞下这苦果吧!邓女士及家人终于又搬出了医院,回到了出租屋生活。

    患者委托律师介入

    回家后不久,邓女士及家人又重新作出了决定,在此事彻底宣告失败之前,还是要委托律师与方C医院进行最后的较量,就算“死马当成活马医”吧。

    邓女士及家人经多方联系和考察,最后决定委托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吴剑律师为其维权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吴剑律师(或称“我方”)详细询问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和细节,又陪同当事人向院方取回了所有病历资料复印件。

    接下来,吴律师通过咨询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人士,查阅相关病理知识,比对C医院提供的全部病历资料等工作,又分析了医患双方的社会背景状况,最后认为,如果我方按照院方的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成功的可能性太小。到时,无论通过诉讼途径还是双方和谈方式来解决此事,对我方都非常不利。所以,不到山穷水尽之时,我方不应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及提起司法诉讼。

    那么,怎样才能绕过“医疗事故鉴定”这道防线呢?又从哪儿去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呢?吴剑律师反复思考着这个问题…

    天无绝人之路!吴律师耐心细致地审查所有病历材料,终于在医院最初填发给邓女士的《孕产妇保健手册》,以及当天进行剖腹产手术时的记录内容上找到了突破口。

    据院方的剖腹产手术经过记录,邓女士是在当天下午13:30分被推进手术室的,而《保健手册》的“分娩记录”页上显示,产妇完成新生儿分娩的时间为13:47时。这就是说,邓女士进入手术室后,手术医生只用了17分钟的时间就把新生儿从其娘胎里取出来了。

    17分钟的手术时间,对一个“疤痕性子宫”的特殊产妇来说简直不可思议。因为专业医生都知道,为疤痕子宫的产妇助产,就应当象小媳妇绣花一样的耐心、细致和谨慎,应当抽丝剥茧般地将胎儿从母体子宫壁上剥离,医生不能不顾病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只考虑其工作效率和经济利益。但当天为邓女士助产的医生只用了17分钟就搞定此事,就算当年的“庖丁解牛”也没有这么快的。

    吴律师如获至宝,开始谋划向C医院发起进攻的具体方案。

    为了紧紧抓住和充分利用对方这个漏洞,不给对方在法庭上解释和申辩的机会,我方必须想方设法以谈判的方式解决此事。所以,吴律师决定先以《律师函》的方式来与对方沟通。

    向院方发送《律师函》

    吴律师精心制作了一份较长篇幅的《律师函》,又亲自送交到C医院院长手中。

    函件中,先是对邓女士与C 医院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以及院方每次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其次重点针对邓女士此次入院分娩时,院方对其进行三次手术的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和说明。最后明确指出,是院方的医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才引发了第二次手术并致邓女士子宫被全部切除的后果,院方对此后果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邓女士子宫被切除的损失。院方在切除患者子宫后后,未能采取正确有效的救治措施为患者止血清淤,又导致了患者第三次手术清除血肿的后果。院方虽然免费为患者进行了第三次手术,却同样未能完全清除患者体内的血淤肿块,又给患者留下了后遗症,医方对此后果同样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赔偿邓女士的后续治疗费用。

    我方要求院方赔偿邓女士各项损失总额14万元。(注:数额虽高,只是试探性的要求)。

    这些问题和证据提出,显然出乎院方的预料。院方要求我方等待几日,医院将尽快组织院务会讨论后给予答复。

    律师第一轮谈判

    三天后,院方通知我方第二天去医院办公室商谈此事。

    首次谈判,院方委派了主管副院长、科室主任、院方专业顾问律师参加,我方有吴剑律师、邓女士及其兄长参加。

    谈判时,院方主要提出三个观点。其一,此前邓女士及家人向院方反应的问题并未涉及到前两次手术问题,即双方并未对剖腹产和子宫切除的事产生争议,现在律师介入后不应当节外生枝,不要把事情搞复杂了。其二,邓女士现在的腹痛应当是其身体的特质引发的新病情,不能就此说明是医院的错,其解决方法是再保守治疗一段时间,看病情是否有好转再说。如果现在要医院承担责任的话,就必须进行医疗事故签定。其三,邓女士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很多费用是现在没有发生的,将来也不一定会发生的。

    我方则紧紧抓住“第一次进行剖腹产手续时,院方就存在较大失误,从而导致邓女士今后要承受无穷无尽的痛苦”这个问题进行反击。

    院方辩解:“就算记录上这样写,实际操作时也不可能这么快”。我方反驳:“如果没有发生这事,就算你们5分钟或2分钟就完成了此事也不会有人来理会这些记录。现在事情发生了,白纸黑字面前,你们的辩解是无济于事的。况且,这么重要的记录你们都可以马虎应付,如何证明你们对患者尽到了责任”。

    谈判陷入僵局,双方同意改天再谈。

    律师第二轮谈判

    此后一个星期,院方不再主动与我方联系。吴律师了解院方的真实想法,即是“就算我方抓住了这个漏洞,但只要院方坚持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我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同样可以落空”。

    针对院方稳操胜券的心态,吴律师认为必须以重拳出击,才能打破院方的信念并迫其尽快作出决定。

    吴律师直接将电话打到院长办公室并明确表示:如果院方不愿进行和解,我方会很快选择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后,我方将竭尽全力去应对这次医疗事故签定。所以,院方不应对鉴定结果抱有绝对胜利的想法。退一步来说,就算鉴定结果未构成医疗事故,我方还会申请法院进行医疗过错的鉴定,而这个责任院方肯定是逃脱不了的。而且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我方将作出两个决定,一是绝对不会再与院方进行和解或调解,二是等判决作出后,我方将会把相关情况与判决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我方还通知院方,邓女士近日将到广州某大医院住院治疗,相关费用将在诉讼中一并追偿。有鉴于此,请院方全面评估其最终的得失情况,并在五日内回复本律师。

    院方领导表示会在五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双方第三轮谈判

    三日后,我方得到了院方同意和解的回复,但院方要求我方必须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面对院方态度的转变,我方表示同意考虑其要求。

    吴律师与邓女士及家人商量后,决定将赔偿数额底线定在6.5万元。

    其后几天,双方又利用电话方式多次讨价还价。最后,经过艰苦的谈判,院方终于同意赔付8万元给邓女士以了结纠纷。

    纠纷圆满解决

    和解协议签署当天,邓女士如约拿到了院方的8万元赔偿款。

律师介入后二十多天时间,这场可能旷日持久的纠纷终于很快得到了圆满解决。邓女士及家人十分感激吴剑律师为此付出的努力,

    病情结果出乎意料

    拿到赔偿款几天后,邓女士与家人再到广州某大医院进行复查时,主任医师告诉邓女士,其体内肿块已经消掉了,再服两个疗程的中药调理就能全愈。

    当邓女士家人开心地把这个消息告诉吴律师时,吴律师衷心地为邓女士家人祝褔。同时,吴律师又对C医院有了一种莫名的负疚感!

    律师感言

    吴律师认为,每个医疗纠纷的结果都没有真正的赢家,总会让双方都感到很多的无奈。如果患者得到了赔偿,其赔偿总是来得很艰难;如果医院付出了代价,付出的代价有时也很冤。

    实现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医患双方的有效沟通,更需要相关机构不断提升医疗服务管理能力,继续创新和完善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同时,建议朋友们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还是应当聘请专业律师为您们提供帮助为好,如此才会更好的维护您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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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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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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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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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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