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剑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辩护领域部分案例(一)
来源:吴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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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被控抢劫罪案

陈某(女),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外出打工,在莞结识了其老乡江某(女)及江某的男友胡某。后在胡某的提议下三人谋划了实施抢劫犯罪方案。某日,二女以租车为名结识了出租车(黑的)司机杨某。几日后,二女便约杨某一起宵夜。在吃喝过程中,江某借故将杨某引开,陈某便趁机在杨某啤酒里放入麻醉药,杨某醉后,江某趁机取走杨某身上的车钥匙交给江某,江某即将杨某小车盗走。杨某醒后报警,二女当即被抓获,而胡某在逃。法院审判阶段,陈某亲属委托本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人。本律师经查阅控方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陈某,调查核实了陈某犯罪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了最终的辩护策略和方案。庭审时,本律师提出被告人陈某犯罪时属未成年人,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属从犯、初犯等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采纳。最后,法院认定江某、陈某二人抢劫罪成立,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而同案犯江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苏某被控职务侵占罪案

苏某为某公司采购经理,负责本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工作。去年9月,苏某个人出资11000.95元低价从蒋某处购得机器皮带一批后,雇人将该批机器皮带转运至广州某化建有限公司,再从广州公司运回自己任职的公司并办理了入库手续。随后苏某请广州公司的许某按市场价代开了购买该批皮带的发票,开据金额23000.95元,虚增金额12000元归苏某个人所有,案发后苏某被控职务侵占罪并被羁押在看守所。法院审判阶段,本律师接受了苏某家属的委托担任苏某的一审辩护人。庭审时本律师提出了苏某在未接受讯问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已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有悔罪情节;且被告人的职务侵占行为未给公司利益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或免除处罚。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苏某职务侵占罪成立,因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被控强奸罪案

王某在某服装厂打工时追求新入职同事陈小姐,但被陈小姐拒绝。某日中午陈小姐独自到车间加班,王某趁陈小姐上卫生间之际将其堵在卫生间并强行要与陈发生性关系,因陈抗拒并呼救后被同事救出。后王某被检方指控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强奸罪名成立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王某以一审量刑过重而提出上诉。二审时本律师接受王某家属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仔细研究分析案情及相关细节,本律师提出王某系强奸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以及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以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 郭某被控受贿罪案

古某任职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权大量收受他人贿赂,并因此包庇或纵容他人在本辖区内疯狂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某日,古某在被组织“约谈”之后即向本律师请求法律帮助,本律师听取了古某的相关陈述之后即为古某提供了详细的法律风险分析意见。古某遵照本律师的意见及时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后,即向检察机关申请了取保候审措施。后一审法院根据查证的证据并结合古某具有的量刑性节,以受贿罪从轻判处古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古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其家属再委托本律师担任古某的二审辩护人。二审期间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最后二审法院以受贿罪改判古某有期徒刑二年。古某很快获得了自由,但永远丢掉了公职。

◆ 陈某被控贩毒罪案

陈某从偏远的山区农村进城务工,在火车站帮人搬运行李为生,后被贩毒分子利诱并参与运送毒品活动。某日,陈某在搬运两个藏有大量毒品的皮箱时被公安机关抓住,主犯趁乱溜走。检察机关以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贩毒罪名成立并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本律师二审介入担任陈某辩护人,提出该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证据不充足,且陈某有检举和立功等表现的辩护意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经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汪某被控破坏生产经营罪案

汪某夫妇进城务工,将其集体承包土地全部转包给同村村民林某耕种。林某未经汪某同意便在该土地上栽种了大面积果树,汪某要求林某移走果树并恢复土地原状,遭林某拒绝,汪某便动手将该片果树砍伐掉。林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汪某刑事拘留。

在侦查阶段本律师即已介入本案,向公安及检察机关提交了汪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公安及检察机关多次讨论后,同意为汪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检察机关又以汪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阶段,本律师坚持认为此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范畴。并提出汪某的行为是针对林某先行违约行为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如果林某认为自己种果树的行为合法有据,其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等辩护意见。一审法院经长时间的审理后,最终建议检察院撤回对汪某的指控。该案不了了之。

◆李某被控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案

李某在某国道旁经营一家饭店,生意很好。第二年夏季,李某又招来三位女服务员帮忙应付生意。未料该三位女服务员私下卖淫被抓。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将其刑拘。后检察机关以相同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阶段,本律师接受李某家属委托担任李某一审辩护人。经仔细研究控方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及多方调查取证后,辩护人最终确立了李某事前未与卖淫者同谋,事中不知情,事后也没有检举揭发义务的辩护意见,并在庭审时与公诉人展开激烈交锋。最后,法院作出了李某“罪名成立”而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判决结果。该结果即在一审判决宣判后几天,李某的刑期既已届满,李某即走出了看守所,获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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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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